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利德曼: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29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1-069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以公告形式发
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9 月 29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9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29 日
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 5 号
公司二层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6,573,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0.839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6,573,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396%。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3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24,44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26%。
    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547,265,137 股,其中公司
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3,253,65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 544,011,487 股)。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凯翔先生
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75,985,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876%;
    反对 58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2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5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66%;
    反对 58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75,985,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876%;
    反对 58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2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5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66%;
    反对 58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02 关于修订《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75,985,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876%;
    反对 58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2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5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66%;
    反对 58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03 关于修订《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75,985,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876%;
    反对 58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2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5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66%;
    反对 58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04 关于修订《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75,985,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876%;
    反对 58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2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5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66%;
    反对 58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05 关于修订《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75,985,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876%;
    反对 58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2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5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66%;
    反对 58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已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75,985,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876%;
    反对 58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2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5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66%;
    反对 58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王伟律师、唐慧敏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网络投票细则》、《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