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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科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2-22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90         证券简称:荣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5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18号《关于核准荣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秦毅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6,290万元。
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5.86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人)已于2019年1月28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9】0623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62,899,995.2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6,577,798.63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156,322,196.61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北京
神州视翰科技有限公司连同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实
施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视翰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北京神州视翰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 35340188000587810,截至2019年2月15日,专户余额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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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基于分级诊疗的远程视频服务平台项目建设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
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
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
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
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
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四、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龙飞、杨慧泽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
    八、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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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
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
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
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继受享
有。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
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
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
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应积极
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经各方协
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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