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通控股: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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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吴通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7年
1月18日(星期三)上午9:30起在公司六号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
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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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
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出
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相关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的方式、联系电
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星期三)上午 9:30 起在公
司六号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万卫方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1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 月 18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17 日下
午 3:00 至 2017 年 1 月 18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
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
查验。经验证、登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328,354,2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7563%。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328,278,148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750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7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3、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
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
师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
议案的情况。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次股东大会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
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选举万卫方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选举胡霞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选举沈伟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选举陈达星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王青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选举王伯仲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选举崔晓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选举许强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选举张宏伟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
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主办律师:
黄宁宁 江子扬
林 惠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