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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雅生物: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1-19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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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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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股东大会的决策权限为: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股东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
上述规定。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未说明的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3 / 13
计计算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交易总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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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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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
表意见的,最迟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下列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2、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3、
公司现任监事;4、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五)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
期后的召开时间。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

                                   6 / 13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
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7 / 13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8 / 13
    第三十五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
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
明。对有争议又无法表决通过的议题,主持人可在征求与会股东的意见后决定暂
缓表决,提请下次股东大会审议。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
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
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事项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 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 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
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题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
股东的合法权益。


                                  9 / 13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
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未进行回避表决
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进行回避。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
有关联股东该进行回避而未进行回避的情形,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
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10 / 13
东: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
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
人或者自然人。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外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选举董事、监事时,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决定后,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之
积。公司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监事,也
可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
选举产生董事、监事。在候选董事、监事人数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等时,候
选董事、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董事、监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监事人
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但当选的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均不


                                   11 / 13
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该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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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正式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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