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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雅生物: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04-27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制度第四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
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备注册会计师
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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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已在五家(含五家)上市公司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六)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
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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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5、提议召开董事会;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7、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通
报股东大会。
    (四)在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独立董
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
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5、需要披露的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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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7、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8、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8、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如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
分别通报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
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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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一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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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高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如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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