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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雅生物: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4-27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
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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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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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
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
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
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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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拟召开年
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并由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向投
资者介绍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
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
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
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
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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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
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投资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
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
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
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
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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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及时将主
要内容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一)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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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字样。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
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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