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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亚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01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行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利亚德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的有关事项经过商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实施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
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 4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披露指引 4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和风险
共担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
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披露指引 4 号》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
归属比例、归属日等)等事项未违反相关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
值分配体系,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晋勇、叶金福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