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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蓝盾: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5-07  

                               证券代码:300297                  证券简称:*ST蓝盾              公告编号:2022-041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
       变更公司注册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公司注册地的基本情况
            基于公司长远发展的考虑,为引入更多的合作资源,经公司与宜宾市叙州区
       政府及相关各方的沟通,公司拟将公司注册地址由“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高场镇
       高新社区金润产业园 72 栋 15 号”变更为“四川省绵阳市科技城新区创新中心 3
       号楼 B311 室”(具体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公司此前与宜宾市叙州区创益产
       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各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公司债务问题、产业
       投资等合作事项仍将持续推进。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同时,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以广东天海威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    第三条   公司以广东天海威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1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0000707689817C。                     代码:91440000707689817C。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BLUEDON INFORMATION              英 文 名 称 : BLUEDON INFORMATION
2   SECURITY TECHNOLOGIES Co., Ltd.                 SECURITY TECHNOLOGIES Co., Ltd.

        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高场镇高新          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科技城新区创新中

    社区金润产业园 72 栋 15 号                      心 3 号楼 B311 室

        邮政编码:644000                                邮政编码:621000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3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4   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5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6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     相关规定,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者租     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及其他交易达到如下标准的,由股东大会     利等)及其他交易达到如下标准的,由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                                     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7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万元;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七)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      万元;

    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的担保。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八)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

    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通过。                                          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8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料。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9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序。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3:00。

     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

     于七个工作日。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       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股权

     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三)本章程的修改;
10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之三十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五)股权激励计划;                         之三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五)股权激励计划;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11
     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

12   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   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
     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   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   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
     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独立董事予以监督。在   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独立董事予以监督。在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
     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出
                                                  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出
     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
                                                  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
     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      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

     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      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
     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      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
     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      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
     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成员、      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
                                                     监事会成员、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确定,被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确定,被
     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
                                                     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
     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大会
                                                     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
                                                     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
     形。
                                                     形。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13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14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副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

     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      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

     方案;                                          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裁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15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不得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八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本章程第八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八十八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八十八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

                                                     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16   实、准确、完整。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17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18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年,可以续聘。                                  聘。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本章程以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19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具
体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三、授权事宜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因变更公司注册地及修改《公司章程》而
需进行的工商、资质等证照的变更登记手续;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照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公司注册
地变更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上述修改对公
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注册地及修订《公司章程》是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及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且上述变更需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部门审核,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