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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春股份: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及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暨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2021-02-08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8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及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暨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股份”或“公司”)于近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

发的关于公司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以及

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及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

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公开说

明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1〕6号)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确认投资收益

    根据你公司参股公司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

百文)提供的财务报表,中联百文2016年至2018年累计实现净利润-312.22

万元,未能完成承诺业绩。按照原投资协议约定的补偿计算方式,你公司

应在2018年末合理确认中联百文原股东的业绩补偿款。你公司未及时确认
该笔投资收益,未与以前年度对同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该情况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第十

九条的规定。

    二、对业绩补偿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充分

    你 公 司 于 2019 年 末 确 认 了 中 联 百 文 原 股 东 应 支 付 的 业 绩 补 偿 款

2,990.54万元,分别计入“其他应收款”和“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在未核实

中联百文及原股东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你公司根据审计调整结果对该

笔应收款计提了1,495.27万元坏账准备。该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三、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充分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奇卡

卡)2016年至2019年经审计累计实现净利润14,328.60万元,与承诺业绩差

额为21,221.40万元。按照原收购协议约定的补偿计算公式并经相关调整,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摩奇卡卡原股东应向你公司支付现金补偿23,186.73

万元。

    2019年末,你公司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摩奇卡卡原股东的资产

状况和实际偿债能力,对应收款项计提了8,015.73万元坏账准备。该情况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四、对上海渔阳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的依据不充分

    你公司参股公司上海渔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渔阳)2019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084.35万元,但审计机构未按原协议约定由你公司确

认或委派。你公司对上海渔阳收入存疑部分进行调整后致其未能完成承诺
业绩,且未经上海渔阳书面确认。你公司在未对上海渔阳实际控制人按原

协议回购股份能力进行审慎调查的情况下,对上海渔阳计提800万元的长期

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与责

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前述投资收益的

确认和资产减值情况进行梳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详

细说明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并披露相关证据材料;警示你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要求你

公司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

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缪品章、陈苹、曾祖雷、林忠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

5号)

    缪品章、陈苹、曾祖雷、林忠跃:

    经查,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
问题:

       一、未及时确认投资收益

       根据富春股份参股公司北京中联百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联百文)提供的财务报表,中联百文2016年至2018年累计实现净利润-312.22

万元,未能完成承诺业绩。按照原投资协议约定的补偿计算方式,富春股

份应在2018年末确认中联百文原股东的业绩补偿款。富春股份未能及时确

认该笔投资收益,且未与以前年度对同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该情

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

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对业绩补偿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充分

       富春股份于2019年末确认了中联百文原股东业绩补偿款2,990.54万元,

分别计入“其他应收款”及“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在未核实中联百文及

原股东实际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富春股份根据审计调整结果对该笔应收款

计提了1,495.27万元的坏账准备。该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三、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依据不充分

       富春股份全资子公司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奇

卡卡)2016年至2019年经审计累计实现净利润14,328.60万元,与承诺业绩

差额为21,221.40万元。按照原收购协议约定的补偿公式计算并经相关调整,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摩奇卡卡原股东应向富春股份补偿现金23,186.73万

元。

       2019年末,富春股份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摩奇卡卡原股东的资

产状况和实际偿债能力,对应收款项计提了8,015.73万元的坏账准备。该情
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四、对上海渔阳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的依据不充分

    富春股份参股公司上海渔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渔阳)

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084.35万元,但审计机构未按原协议约定由富春

股份确认或委派。富春股份未经上海渔阳书面确认对收入存疑部分进行调

整后致使上海渔阳未能完成承诺业绩,且未对上海渔阳实际控制人按照原

协议回购股份的能力进行审慎调查,对上海渔阳计提了800万元的长期股权

投资减值准备。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富春股份的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

不准确,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缪品章作为公司

董事长、陈苹作为公司总经理、曾祖雷和林忠跃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为富春股份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

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你

们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公司财务规范运作水

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

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福建证监局在警示函中所提出的问题,将按要求对相关
问题进行梳理并公开披露说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加

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

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进一步强化公司规范运作意识,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