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股份:富春股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9-03
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三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传真:86-591-87530756 邮编:3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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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目录
目录
引言................................................................................................................................ 1
释义......................................................................................................................... 2
律师声明事项......................................................................................................... 3
正文................................................................................................................................ 5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6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7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8
五、结论性意见..................................................................................................... 9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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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2022]君立非字第 037-2 号
致: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常晖律师和
胡子怡律师担任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
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
——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富春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另有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
如下特定的含义:
公司,或
均指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富春科技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 是指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 是指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 是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本次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
本次事项 是指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事项
中国证监会 是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是指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或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常晖律师和胡子怡律
经办律师,或 均指
师
签字律师
元 是指 人民币元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事项进行的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
以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
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有效和准确;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
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其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
实有效的;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相关事
项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相关的
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三)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中
引用的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有关的具体数据,本所律师依赖于
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说明。
(四)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的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或证明等
文件。
(五)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事项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且依法对所发
法律意见书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
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正文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2022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
项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陈苹回避
表决。
2、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
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3、2022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向全
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22 年 8 月 27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 2022
法律意见书正文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
以 2022 年 9 月 1 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并以 6.1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 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00 万份股票期权。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陈苹回避表
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同意以 2022 年 9 月 1 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以 6.1 元/股
的授予价格向 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00 万份股票期权。
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实施本次授予已获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1 日。
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为 2022 年 9 月 1 日。
法律意见书正文
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2 年 9 月 1 日,并以 6.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00 万份股票期权。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上述授予日及其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7 日公告了《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
(草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共计 29 名,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授予
以 6.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00 万份股票期权。
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次
法律意见书正文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获授股票
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
法律意见书正文
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
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等事项。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常 晖
胡子怡
2022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