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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峡创新: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2021-01-15  

                            证券代码:300300              证券简称:海峡创新            公告编号:2021-006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超过 1%的公告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吴艳女士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吴艳

    女士自其前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 2021 年 1 月 14 日,通过大宗交易

    方 式 减 持 公 司 股 份 4,000,000 股 , 通 过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减 持 公 司 股 份

    2,733,700 股,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6,733,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29%,具

    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吴艳
            住所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50 号

     权益变动时间              2020 年 12 月 30 日-2021 年 1 月 14 日
股票简称               海峡创新               股票代码                       300300

变动类型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 股、B 股等)              减持股数(万股)                  减持比例(%)

            A股                            673.37                             1.0029%

           合   计                         673.37                             1.0029%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间接方式转让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请注明)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比
                             股数(万股)                    股数(万股)
                                            比例(%)                            例(%)
吴艳                         8,692.8860      12.95         8,019.5160          11.94

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         3,030.9653       4.51         3,030.9653           4.51

       合计持有股份         11,723.8513      17.46         11,050.4813         16.4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1,723.8513      17.46         11,050.4813         16.46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是 否□
                         2020 年 11 月 20 日,吴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宇佑集团计划通过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3,336,940 股(含),
作出的承诺、意向、计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 2%,自
划                       本次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实施。同时,
                         吴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宇佑集团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是□   否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
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
                                                    是□   否
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
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2019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完成控制权变更,控股股东变更为平潭
                        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潭创投”),
                        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吴艳变更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吴艳女士持有公司 104,314,895 股股份,
                        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 15.34%,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行
                        使其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
                        权。吴艳女士的一致行动人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占公
                        司当时股份总数的 7.24%,即 49,223,794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不可撤销地予以放弃。(上述比例均以协议转让时的公司总股本
                        679,945,828 股为准)
                        吴艳、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放弃表决权协议》生效
放弃表决权
                        之日起三年内,除向平潭创投及其关联方转让前述放弃表决权的
                        股份,每年合并计算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且保证在放弃表决权期限内,双方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数量不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若未来将前述放弃表决权
                        的股份转让给其关联方,则应确保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就上述放
                        弃表决权的上市公司股份继续遵守原有的不可撤销的放弃表决
                        权承诺。非经平潭创投或其关联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恢复上述
                        表决权的行使。如弃权股份不再为吴艳、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
                        所有,则于该等股份不再登记在其或其关联方名下之日,该等股
                        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终止。各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自协议终止之日,弃权股份恢复表决权。
6.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上述合计比例不一致系四舍五入所致。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