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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峡创新: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8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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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 IFC 福 州国际金融中心 43 层邮编: 35000 4
            43 /F,I ntern ation al Fin an cial Cent er, No.1 Wa n glo n g 2 n d Ave n ue, T a ijian g Distr ict, Fuz h o u,3 50 00 4,P. R. Ch i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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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到
会登记表、本次会议议案等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
次会议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须公告的文
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用于任何其他
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星期五)
15:00 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福州软件园 B 区 9 号楼二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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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
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要
求。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5 月 28 日(星期五)15:00 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福州软
件园 B 区 9 号楼二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曹阳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情况及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身份证明,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6,689,17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5.999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231,7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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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0.1847%。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
身份。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进行
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各项议案均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
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693,87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896%;反对:227,1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10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04,698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635%;反对:227,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365%;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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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693,87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896%;反对:227,1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10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04,698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635%;反对:227,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365%;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693,87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896%;反对:227,1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10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04,698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635%;反对:227,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365%;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693,87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896%;反对:227,1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10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04,698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635%;反对:227,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365%;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693,87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896%;反对:227,1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10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04,698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635%;反对:227,1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365%;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761,57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523%;反对:156,2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447%;弃权:3,2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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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72,398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596%;反对:156,2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807%;弃权:3,200股,占参加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8%。
    本法律意见书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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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律所负责人:



                      姚仲凯




                                        经办律师:



                                                       郭里铮




                                                          江建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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