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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方集团:关于拟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18-10-29  

						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长方集团         公告编号:2018-124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0月26日,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增强供应链保
障能力,公司拟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众银行”)开
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敞口),期限为1年。上述额度
可循环使用,额度仅限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微众银行开展反向保理业务使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及授权子公司
形成的不超过10,000万元应付账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供应链金融业务概述

       1、业务概述
    供应链金融是金融机构将核心企业和供应商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运用的金
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公司拟开展的供应链金融业务范围仅限于公司的
供应商,在该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公司处在核心企业地位,对参与供应链金融业
务的供应商及其金额具有决定权,对上游供应商企业有严格选择标准和较强控制
力;在供应链成员组成上,公司拟在现有交易的供应商中选择企业资质较好、有
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核心供应商作为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合作对象。公司基于供
应商真实的贸易背景,与金融机构、上游供应商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提高核心
企业及供应商的竞争力。
    2、合作额度及合作金融机构
    合作额度:不超过 10,000 万元(敞口,期限为 1 年)
    合作金融机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合作方式
    微众银行基于公司或公司授权的下属子公司与上游企业之间因真实贸易背
景形成的应付账款,为其多层级上游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及有追索权的
保理融资等服务。
    4、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




    (1)公司与微众银行签订相关协议资料;
    (2)向微众银行推荐准入供应商,微众银行为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完成相关
  的权限配置操作,并收取供应商基础资料,关联公司授信额度,建立供应商保
  理融资额度,供应商与公司签订同意公司通过微众银行支付应付账款的协议;
    (3)供应商向微众银行提供该笔保理融资业务项下的放款资料,包括贸易
  背景单据,如交易合同、发票等;
    (4)公司线上向微众银行确认应付账款,微众银行向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
  发放融资;
    (5)应付账款到期时,按照协议约定,公司付款到微众银行协议约定账户。


    二、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开展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将在确保不缩短现有供应商的付款账期、不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办理供应链金融业务,将有利于增强供应链保障能力,
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状况产生影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履行支付供应商到
期货款的义务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合
计为110,229.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8.97%,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90%。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没有发生其它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其它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情况,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不存在为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对外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事项存在的风险

    本次拟开展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在不缩短现有供应商的付款账期且与供应
商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前提下进行,不影响供应商的供货货期、产品质量等,对
公司的日常采购及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故不存在任何的经营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是否审议通过尚存在不确定。


    六、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此次开展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有利于增强供应链保障能力,更好
地满足公司供应链业务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基于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履行支付供
应商到期货款的义务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违反国家
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事宜。
    2、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将有利于增强供应链保障能力,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状况产生影响,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履行支付供应商到期货款的义务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