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方集团: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1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购买控股子公司股权交易中公司股东调整增持方式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李迪初、李映红、聂卫、聂向红、李细初等 29 名长方集团康铭盛
(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股东调整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增
持方式是为了尽快推进增持计划,除了调整增持方式,原增持计划的其他内容不
变。李迪初、李映红、聂卫、聂向红、李细初等 29 名康铭盛股东提出的调整方
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对相关
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调整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增持方式,并将有关事宜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现金购买聂向红、李细初、梁涤成、段元元等 34 名控股子公司少
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与聂向红、李细初、梁涤成、段元元等 34 名康铭
盛股东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以人民
币 1,527.44 万元购买聂向红、李细初、梁涤成、段元元等 34 名康铭盛股东合计
持有的康铭盛 0.9086%的股权。我们认为:董事会审议上述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
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
表决;上述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
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现
金购买聂向红、李细初、梁涤成、段元元等 34 名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事
项,并同意将《关于现金购买聂向红、李细初、梁涤成、段元元等 34 名控股子
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 玲 王寿群 方志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