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长方集团: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06  

						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长方集团       公告编号:2018-134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6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
月6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12月5日
15:00至2018年12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一路 15 号软件产业基地 5 栋 A 座
801 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敏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238,484,2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1837%。其中:
       1.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7,890,0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1085%;
    1.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594,2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5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
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以下议
案:
    会议主持人宣布了会议议程,然后对议案进行了逐项宣读,与会全体股东逐
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购买控股子公司股权交易中公司股东调整增持方式的议
案》;
       关联股东李迪初、李映红、聂卫、彭立新、陶正佳、廖聪奇、聂向红、李细
初、严治国、聂国春、肖业芳、刘焰军、聂国光、樊孟珍、刘健民、黄慧仪、毛
娟、邹冬强、李光、金亮奇、陈红、张富裕、李伟伟、张平、郭广群、谢天友、
彭长水、张哲、孙志豪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37,896,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4%;反对 588,05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889,800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089%;
反对 588,0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9.79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现金购买聂向红、李细初、梁涤成、段元元等 34 名控
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迪初、李映红、聂卫、彭立新、陶正佳、廖聪奇、聂向红、李细
初、严治国、聂国春、肖业芳、刘健民、黄慧仪、邹冬强、金亮奇、张富裕、李
伟伟、张平、汤建成、郭满胜、陈宇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37,933,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91%;反对 550,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927,300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463%;
反对 550,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7.25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张婷婷、盛子倩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