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方集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2019年2月)2019-02-19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三章 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决策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
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
地产》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一)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1.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例如,企业的银行存
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发放的贷款等均属于金融资产。
2.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
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
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
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
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
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
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二) 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
程中的在制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体划分为
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在制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发出商
品等;
(三)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
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除存货的减值、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
性房地产的减值、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递延所
得税资产的减值、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金融资产的减值外是指
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
减值准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
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一节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应收款项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发生减值时,
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入
当期损益。
第六条公司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
第七条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1、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
确定组合的依据:“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根据历史经验及相关数据确定“预
期信用损失”模型,定期对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和评价,确保相
关假设、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
整和改进。
2、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
据或金额标准是占应收款项余额10%以上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按预计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有客观证据表明年末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
发生了减值。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差额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确认为坏账损失:
(一) 因债务人撤销、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
回、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
(二) 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且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对有
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已提取的坏账准
备。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有关应收账款收账政策的规定,根据客
户欠款时间的长短选择合适的催收方式,并将应收账款回收情况与销售部门及销
售人员的业绩考核进行挂钩,及时跟踪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公司销售部门应积
极配合财务部门,于每年末对应收款项进行逐项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总经
理确认。
第十条为了尽量减少应收款项的损失,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充
分考虑下列问题:
(一) 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销售信用等管理制度。
(二) 在赊销的情况下,必须在合同内详细规定收款条件,除不可抗力造成
的损失外,发生的坏账损失根据金额的大小和应负的责任,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
分。
(三) 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或
经法院裁决,以债务重组的方式收回部分款项。
第十一条应收款项在确认减值损失后,如公司取得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价值
己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
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
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二节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对于债权投资,本公司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
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第十三条对于债权投资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
损失准备;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
加权平均值;损失准备,是指针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第十七条计量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和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
准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计量的金融
资产的累计减值金额以及针对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
准备。
第十四条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
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及其变动:
(一)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
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企业
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
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
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企
业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
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
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
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第三节 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指其他债权投资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
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债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第十六条分析判断其他债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
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
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损失准备,是指针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七条计量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和合同资产
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十八条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累计减值金额以及针对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的
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
第十七条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
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及其变动:
(一)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
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企业
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
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
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企
业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
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
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
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第十八条其他债权投资应当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利
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应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
值。
第四节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价。库存商品及大宗
原材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其
他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原辅材料按类别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二十条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
估计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存货可变现
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 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
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
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 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
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
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
格为基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
现净值以一般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二十一条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存货损失:
(一)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 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 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
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
额。
第二十三条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
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
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公司应在结转销售成
本时,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
出的存货,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
准备的,应当按照发生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而转出存货的成本
占该存货未转出前该类别存货成本的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第二十五条为了减少存货损失,公司应当加强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
理、仓储管理,定期对存货库龄进行分析,尽量减少库存积压,并建立建全仓库
保管制度,若因保管不当产生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
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
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
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
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二十七条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
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二十八条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规定的
公司有权人批准或授权,不得进行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开办延伸企业、联营
企业、投资参股等)。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或处置的,由公司相关部门
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投资(或处置)的原因、被投资单位的情况、投资的金
额、股权比例、期限、预计投资回报(或实际收益)等内容,投资或处置按照《公
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的跟踪和监督,建立健
全长期股权投资的台账,包括投资的单位、时间、金额、股权比例、投资收益以
及回收等情况;收集和整理被投资单位的重要文件,如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合
同章程、年度报告等;及时了解、分析被投资单位的经营、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
等;定期或不定期汇总投资总额、投资收益,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领导上报长期
股权投资情况表。
第六节 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三十条期末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
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
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
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三十一条期末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如果存在固定
资产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
金额。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
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
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三十二条期末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单项在建
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三十三条综合管理部必须建立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实物保管账,落实
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维修和安全的责任人。综合管理部应定期会同财务部、
财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如有问题应及
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汇报,提出处理及改进意见。财产管理部门应对在建工
程的投资额进行严格控制,对财产安全完整负责。对外出租投资性房地产、固定
资产,必须签订租赁协议并按程序审批。
第七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的各项无
形资产,如果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效
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
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
金额的情形的,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三十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对专利权、非专利技
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并必须能够控制无形资产
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比如公司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公司与他人签订协
议使得公司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等。
第八节 商誉减值准备
第三十六条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
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
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三十七条每年年度终了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
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帐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
减值准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
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
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章 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决策程序
第三十八条公司计提各项减值准备,财务部门应提供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损
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等。除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不需审批外,采用其
他方法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 单笔计提减值准备在100万元以下,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减值
准备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2%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 单笔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累计计提减值准备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的,由董事长审批;
(三) 单笔计提减值准备200万元及以上,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超过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的,由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九条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由相关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拟核销资产
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财务部门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至少包括
下列内容:
(一) 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 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三) 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 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六) 其他必要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条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拟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并按照
以下权限批准处置后,由公司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董事长有权决定单笔100万
元(含)以下,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的减
值准备核销事项。
第四十一条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总经理应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
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一) 单笔核销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二) 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的减值准
备核销事项。
(三) 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
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核销和计提数额;
(二) 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三) 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 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或意见;
(六) 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
股东利益的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
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
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