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方集团: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9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现金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变更支付安排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现金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事项变更支付安排是
基于最大限度将资金用于生产的考虑,董事会审议上述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的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次改变支付安排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本次变更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现金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
变更支付安排事宜。
二、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控股股
东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王敏先生和董事李迪初先生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不收
取任何费用,符合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进行融资创新,盘活资
产,为公司经营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董事为公司开展租融资租赁
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宜。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 玲 王寿群 方志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