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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方集团: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9-03-19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现金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变更支付安排
的议案》、《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
我们认真审阅了本项议案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了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

    一、本次现金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变更支付安排是公司基于最大限
度将资金用于生产的考虑,永州鹏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长方集
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名下,本次交易变更部分事
项不构成重大变更,交易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对相关事项作出调整。本次
交易未发生实质性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四)》,并将《关
于现金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变更支付安排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董事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不收取任何费用,符合公司利益,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
融资结构,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权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公
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同意本次交易。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方志刚                王寿群                      吴   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