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方集团: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9-04-03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提供质押及抵押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我们认真审阅了本项议案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
客观的判断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向银行申请金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的并购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 7
年,用于支付公司购买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
剩余交易对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敏先生、董事李迪初先生为本次并购贷款无
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支持,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
可,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提供质押及抵押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同意本次交易。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方志刚 王寿群 吴 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