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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方集团: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2-08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拟审议的《关于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
了审查和监督,我们认真审阅了本项议案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
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此次拟向银行开展融资业务,由惠州市长方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惠州长方”)以其自有不动产为本次融资业务向银行提供顺位抵押,
同时,惠州长方、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
公司董事王敏先生及其配偶、持股 5%以上股东李迪初先生及其配偶分别对本次
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不收取任何费用,符合公司利益,有利于纾缓公司
资金压力,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
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阮军、王寿群、方志刚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