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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意电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年4月)2020-04-03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〇年四月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5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7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0
第七章   会后事项.................................................. 13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13
第九章   附   则.................................................... 14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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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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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监
事会或者股东,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4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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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除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投
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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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
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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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
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
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
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
人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8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
权。
    第三十六条     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作出答复或
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
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
论。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
休息时间。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会议的授权委


                                     9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股东大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当向江苏
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10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
会,但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
人)、出席会议监事也可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
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
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
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
如有前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在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
的监事予以监督。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的非关联股
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


                                     11
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

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
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
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次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对于同时采取网上投票制度
的股东大会,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的具体规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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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主持人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决定股
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公司股东大会除以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同时以网络投票方
式召开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
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
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七章    会后事项
    第五十九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
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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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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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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