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使用未有投资计划的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独立意见2015-12-29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使用未有投资计划的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参加了公司2015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对此次
会议的《关于使用未有投资计划的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将未有使用计划的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慈
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发展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强化公司的竞争力,
提升公司的品牌价值,实现企业长远的可持续性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
者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罗杰、 孟祥霞、徐海平
201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