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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慈星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1-1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016号



致: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宁波慈

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慈星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慈星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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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慈星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

集。2015年12月29日,慈星股份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宁

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6年1月14日下午13:00在浙江省慈溪市庵东工业区纬三路西公司三

楼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慈星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慈星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慈星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慈星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慈星股份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2
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540,018,789股,占慈星股份股本总额的67.3340%;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统计1人,代表股份800股,占慈星股份股本总额的0.0001%。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慈星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

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慈星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慈星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使用未有投资计划的募集资金投资

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540,019,589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并现场统计了议案的

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慈星股份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慈星股份董

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慈星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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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慈星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慈星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   琪




                                                        董一平




                                                   2016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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