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星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2-0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038号
致: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宁波慈
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慈星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慈星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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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慈星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
集。2016年1月12日,慈星股份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宁
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6年2月1日下午13:00在浙江省慈溪市庵东工业区纬三路西公司三楼
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孙仲华先生主持。
经查验,慈星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慈星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慈星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慈星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慈星股份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并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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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22, 418,749股,占慈星股份股本总额的2.7954%;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统计1人,代表股份800股,占慈星股份股本总额的0.0001%。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慈星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
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慈星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
的表决程序,审议了《关于使用未有投资计划的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
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经查验,上述议案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
公司董事签署。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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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慈星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慈星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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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 琪
董一平
2016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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