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2-17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裕人2号”员工持股计划事项
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
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
方式强制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
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我们经审议后一致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独立董事:张大亮、孟祥霞、张民元
2017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