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星股份: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3-06
证券代码:300307 证券简称:慈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1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集情况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2月17日以公
告的形式通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3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5日15:00 至2017年3月6日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2017年3月6日(星期一)下午1:00 时在浙江慈溪市庵
东工业区纬三路西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詹善全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
股份数5,486,8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84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5,418,7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757%;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68,0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85%;委托
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人,所持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9人,
代表股份68,0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85%。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裕人2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5,424,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687%;
反对62,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1.131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8.8138%;
反对62,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1.186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裕人2号”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5,424,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687%;
反对61,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1.1131%;
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01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8.8138%;
反对 61,0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89.7172%;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1.4690%
3、《关于制定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的议案》 :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5,424,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687%;
反对61,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1.1131%;
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01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8.8138%;
反对 61,0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89.7172%;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1.4690%
4、《关于核实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之持有人名单的议案》 :
总的表决结果:
同意5,424,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687%;
反对61,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1.1131%;
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0.01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8.8138%;
反对 61,0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89.7172%;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 1.469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胡琪律师、董一平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慈星股
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慈星股份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