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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通世纪: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0-09-07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
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注册会计师出具验
资报告,并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
作,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
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
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
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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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于其
他银行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专户。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的设立
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
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
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
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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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共同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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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投项目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
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
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
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
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程序履行申请和审批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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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使用实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募集资金项目的每一笔支
出均需由使用部门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送公司财务部
审核后报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公司财务部应当至少每月向董事会秘
书提供一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说明应当包含与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的对比分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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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
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
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
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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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必
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
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
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
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
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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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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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
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
具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
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少量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
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
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检查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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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
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
用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
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修订权属公司股东大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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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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