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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山: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2021-07-17  

                         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ST天山          公告编号:2021-056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7 月 16 日,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州中院”)
送达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
现将相关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就股权转让一案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
公司收到(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昌吉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经
法院审查,该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立案审理。

    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柏权、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优选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新疆新域博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罗爱平在提交答辩状期
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或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 年 4 月 9 日,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
移送至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上海载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锦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烟台汉富满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汉
富融达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卓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巧
夫、北京天星盛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召廷、东莞市东博贸易有限公司、新
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昆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笛信投资管理事务所、张惠玲、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柏权、
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罗爱平、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
司不服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民事裁定,向新疆昌吉州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不服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民事裁
定,向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
定撤销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民事裁定书,即
该案继续由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2020 年 10 月 13 日,新疆昌吉州中院作
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1 年 4 月 6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让
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文件。公
司诉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由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3 月 2 日立
案,由于部分被告未完成送达程序,该案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待送达完毕后开庭审理。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2021 年 6 月 17 日,该案在昌
吉州中院举行了部分证据交换和部分质证。

    2021 年 6 月 17 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2021 年 7 月 14 日、15 日、16
日,该案在昌吉州中院举行了部分证据交换和部分质证。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2020 年 4 月 16 日、2020 年 8 月
28 日、2020 年 10 月 23 日、2021 年 4 月 7 日、2021 年 5 月 25 日、2021 年 6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2019-123、2020-025、
2020-071、2020-098、2021-008、2021-038、2021-045 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的传票主要内容

    案号:(2021)新 23 民初 23 号

    被传唤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传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2021 年 8 月 12 日上午 10 时 30 分

    应到处所:3 号法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 2019-005 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其所
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
票》。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