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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山: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2021-07-24  

                         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ST天山          公告编号:2021-057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
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象广告”)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2021)浙 02 民初 1472 号《传票》。现将相关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因公司在收购大象广告后,为大象广告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的银行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因大象广告逾期未
偿还银行借款,浙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判令公司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经公司对该担保诉讼事项进行评估,为减少该诉讼对公司的造成不良影响,避免
公司因诉讼保全导致的银行主要账户、资产被冻结以及负担案件诉讼费用和更多
罚息等情形,为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决定履行对浙商银行的担保责任,
履行担保责任的金额为 5,510.95 万元。浙商银行收到公司还款后向法院申请了
撤诉。

    在承担完担保责任后,公司多次向大象广告追偿,但大象广告至今未支付分
文,故公司起诉大象广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被告全资子公司。

    2021 年 6 月 15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浙 02 民初 1472
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与大象广告追偿权纠纷
一案已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2021-046 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的传票主要内容

    案号:(2021)浙 02 民初 1472 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

    被传唤人姓名: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或住址: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区光明路 1 号

    被传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1 年 8 月 26 日 10:30 分

    应到处所: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 2019-005 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其所
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在诉讼过程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要依据法院
最终判决结果、实际执行情况等判断。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
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 02 民初 1472 号《传票》。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