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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戴维医疗: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12-12  

						证券代码:300314       证券简称:戴维医疗   公告编号:2013-048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13年11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

露。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2013年12月12日(星期四)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陈再宏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12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2月11日下午15:00至2013

年12月1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6,865,18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4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6,77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98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90,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4%。公

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
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16,775,0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东所持股份数为89,18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11%;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股份的0.7762%,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3327%。

    总的表决结果:同意 116,864,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0.0006%;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3%。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16,775,0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东所持股份数为89,48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38%;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股份的0.77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000%。

    总的表决结果:同意 116,864,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16,775,0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东所持股份数为89,18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11%;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股份的0.7762%,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3327%。

    总的表决结果:同意 116,864,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0.0006%;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3%。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姜省路和赵日晓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
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