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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戴维医疗: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下半年度跟踪报告2015-04-10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下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
                                        被保荐公司简称:戴维医疗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江曾华                  联系电话:13510346502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忠军                  联系电话:1382873048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         是
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0次
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
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         通过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交流,查阅
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 公司财务报告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会会议资料等相关文件及其他资料后,保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荐人认为:公司已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         是
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持续续督导期内,每月由银行寄送募
                                   集资金账户的对账单,保荐代表人核查募
                                   集资金专户 6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         是

                                    1
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          是
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          问题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改情况                             实施进度未达预期;
                                         整改情况:公司已于 2015 年 4 月 8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
                                   案》、《关于终止国内外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进行
                                   调整。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 次,2014 年下半年度不存在需要发布独
                                   立意见的情形。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          不适用
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1)《关于公司 2014 年上半年跟踪报告》
                                   (2)《关于公司 2014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
                                   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2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未达
                                      预期。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在保荐代表人和持续督导项目组的协助
                                      下,戴维医疗已于 2015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关于终止国内外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并将
                                      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是
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次,已于上半年度培训。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不适用

                                        3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不适用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不适用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 的 原 因 及 解
                                                    诺     决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云勤、陈再宏、陈再
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是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减少
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1、截至本承诺作出之日,本人
及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
戴维医疗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
同业竞争。2、为避免未来本人及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戴维医疗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
争,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戴维医疗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是
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戴维医疗构成竞争的任何
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戴维
医疗产品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戴维医疗产品的业务活
动。3、为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本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影响董事会或股东会
/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避

                                    4
免戴维医疗与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关联交易。
(2)如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戴维医疗存在相同
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
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戴维医疗产生同业竞争,本
人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
合理影响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戴维医疗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3)如本人实际控制
的其他企业出现了与戴维医疗相竞争的业务,本人将,
且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
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
将相竞争的业务依市场公平交易条件优先转让给戴维
医疗或其控股子公司,或采取股权转让、收购等方式解
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云勤、陈再宏、陈再
慰承诺:1、签约各方确认并同意,集中行使本协议一
致行动股份的部分股东权利,具体包括:(1)采取一致
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
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
持充分一致;(2)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
(3)如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
                                                    是
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其他各方充分进行沟通协
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本协议各方名义共同向股东
大会提出提案;(4)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
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本协议各方
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
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本协议各方进行
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
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本协议各方在股东大会上


                                   5
对该等重大事项共同投弃权票;(5)《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征集股东投票权、代
表诉讼和直接诉讼等重要股东权利的行使。2、签约各
方确认并同意:本协议一致行动股份的转让应获得持有
过半数其余一致行动股份持有人的同意,且当本协议一
致行动股份发生转让时,其它签约各方享有同等条件下
的优先受让权。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云勤、陈再宏、陈再
慰承诺:如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需补缴
住房公积金,或发行人因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
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合法
权利要求,各自将按照持股比例共同承担责任,无条件
                                                          是
全额承担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发行
人补缴的全部住房公积金、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
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要求的住房公积金或赔偿款
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发行人支付的或应由发
行人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公司承诺: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时承诺如下:公司过
去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        是
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上述高风险投
资。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无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6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7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
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下半年度的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江曾华

签名:                                                   2015 年 4 月 8 日




保荐代表人:周忠军

签名:                                                   2015 年 4 月 8 日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4 月 8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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