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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掌趣科技: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年)2015-01-13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 年)

                           (2015 年 1 月修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规定,为不断完善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
极回报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于2014年7月23日经公司2014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制定了《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以下简称“《分红回报规划》”)。


    现,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期战略发展目标,公司拟进一步强化资
金实力,将资金更多投放到能提升公司价值的业务布局及投资并购上,公司拟调
整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修订后的《分红回报规划》内容如下:


   一、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
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坚持现金分红优先原则,在满足《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和决策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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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 2014-2016 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二) 利润分配的条件和具体比例


    公司在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及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每年度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由董事会综合考虑
公司发展阶段、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等因素提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
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
分配利润。


   (三)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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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
划,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前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
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议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
上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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