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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掌趣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部分股东及管理人员对外投资的法律分析意见书2015-07-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及管理人员对外投资
                           的
                                         法律分析意见书



敬启者: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掌趣科技”)委托,作为贵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就贵公司部分股东及管理人
员对外投资南山蓝月资产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山
资本”)的行为是否涉及同业竞争及竞业禁止问题出具本法律分析意见书。

                                                 特别声明

      本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开展营业的律
师事务所,依法有权就涉及的中国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

      本律师意见书系基于及依赖于贵公司及相关方做出的说明、陈述的真实性、
准确性及完整性而出具的,本所律师谨此推定:(1)上述主体提供的文件、资料
的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2)上述主体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原件是真实、有效
的、且其来源合法;(3)上述主体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原件均是具有合法授权或
权限的机构或人士签发或签署的;及(4)上述主体做出的说明、陈述及签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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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 NEWYORK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分析意见书


件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及包含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及误
导性陈述,也不存在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仅供贵公司呈报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南山资本事项而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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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分析意见书


       一、 基本事实

       1. 掌趣科技拟与北京融智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融智德”)、南
山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资产”)、刘智君先生、叶凯先生、
胡磊万城先生共同投资南山资本(以下简称“本次投资”)。其中,北京融智德为
掌趣科技实际控制人姚文彬先生所控制的企业,南山资产为掌趣科技董事何佳先
生所控制的企业,刘智君先生为掌趣科技的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上游信息(上海)
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叶凯先生、胡磊万城先生均为掌趣科技的股东及其控
股子公司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 掌趣科技、北京融智德、南山资产、刘智君先生、叶凯先生、胡磊万城
先生拟于掌趣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投资事项后,就上述投资事项签署《南
山蓝月资产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
协议》”)。《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认缴出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大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顾问委员会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根据经签署
方协商一致的《合伙协议》之约定,南山资本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运作机制为:

    (1)截至《合伙协议》签署之日,南山资本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南山资产,有限合伙人为掌趣科技、北京融智德、刘智君先生、叶凯先生、胡
磊万城先生。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对互联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软件开发;商务咨询。(以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会议作为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议事程序,由普通
合伙人召集或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决议诸如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
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延长合伙企业存续期以及对超
出一定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的投资项目的批准等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经出席
合伙人会议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决议其他事项需由认缴出资比例
达到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 50%以上的合伙人的同意表决方可通
过。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由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执行事务合伙人排他性的拥有合
伙企业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行、决策的全部权力,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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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于:投资项目的筛选、投资项目的投资、投资组合管理、投资项目的退出、投
资收益分配的实施、组建和管理核心管理团队、决定后续有限合伙人入伙或同意
有限合伙人退伙等。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投资
团队提交的投资项目(及其退出)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普通
合伙人提名的人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普通合伙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包括:项目投资、投资项目退出、确定投资收
益分配时点等。合伙企业设立投资顾问委员会,投资顾问由普通合伙人及普通合
伙人认可的各个有限合伙人分别委派一名代表组成。普通合伙人代表仅列席会议,
无投票权。投资顾问委员会职责包括:批准普通合伙人、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及其
各自关联人士与合伙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等。

    3. 2015 年 7 月 23 日,姚文彬先生及北京融智德就此次投资南山资本,出
具了《关于无关联关系的说明和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在姚文彬先生作为掌趣科技实际控制人期间:

   (1)除南山资产的实际控制人何佳先生为掌趣科技董事外,姚文彬先生及
北京融智德与何佳先生、南山资产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任
何关联关系,姚文彬先生及北京融智德在南山资产不拥有任何权益,也不存在由
南山资产或何佳先生代持任何权益的情形。

   (2)姚文彬先生、北京融智德及受姚文彬先生、北京融智德控制的、除掌
趣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第三方不会接受委托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代表执
行南山资本的合伙事务,不会提名、参与、委托或指示任何人员参与南山资本的
投资决策委员会;亦不会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建立于投资决策相关的任何委
托关系/或者干涉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机构按照《合伙企业
法》和《合伙协议》正当履行职责。

   (3)姚文彬先生通过北京融智德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投资南山资本,希望
能有力地支持和配合掌趣科技未来并购扩张和产业整合的战略目标,进一步拓展
公司业务的纵深度,为掌趣科技在互联网大潮中抢占先机和制高点。北京融智
德作为南山资本的有限合伙人,姚文彬先生作为北京融智德的实际控制人,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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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也不谋求控制南山资本或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姚文彬先生及北京融智德不
会因和掌趣科技共同投资南山资本而损害掌趣科技及其任何中小股东的权益。

    4. 2011 年 2 月,姚文彬先生在掌趣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前出
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目前不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以
下合称“竞争性业务”)的情形;

   (2)在未来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其他方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竞
争性业务;也不会投资于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它机构、组织,以避
免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在未来不会促使其他可能的竞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竞争
性业务;在任何情况下,当可能的竞争方发现自己或发行人发现可能的竞争方已
经/即将从事竞争性业务时,可能的竞争方将自愿放弃该业务;

   (4)可能的竞争方不会向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它机构、组织
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管道、客户信息支持;

   (5)如果出现因竞争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权益
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2015 年 7 月 23 日,何佳先生及南山资产就此次投资南山资本,出具了
《关于避免竞争行为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如南山资本对外投资事项属于掌趣科技的相关产业及上下游行业,或
者与掌趣科技对外投资事项发生重合而可能构成竞争,何佳先生及南山资产同意
并促使南山资本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掌趣科技在同等条件下有权利(但无义务)
优先收购该等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和/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何佳先生所控制的
全资、控股企业或其它关联企业向掌趣科技转让该等资产或控股权,和/或通过
其它公平、合理的途径对南山资本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掌趣科技对外投资事
项构成竞争行为。

   (2)如掌趣科技对外投资事项与南山资本对外投资事项发生重合而可能构
成竞争关系,于掌趣科技召开董事会审议该等事项时,何佳先生将履行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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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

    6. 2015 年 7 月 23 日,刘智君先生、叶凯先生、胡磊万城先生就此次投资
南山资本,共同出具了《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除何佳先生为掌趣科技董事外,刘智君先生、叶凯先生、胡磊万城先
生与何佳先生、南山资产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其他任何关联
关系,刘智君先生、叶凯先生、胡磊万城先生在南山资产均不拥有任何权益,也
不存在由南山资产或何佳先生代持任何权益的情形。

   (2)刘智君先生、叶凯先生、胡磊万城先生及受该等控制的第三方不会接
受委托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代表执行南山资本的合伙事务,不会提名、参与、
委托或指示任何人员参与南山资本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亦不会与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委员建立于投资决策相关的任何委托关系/或者干涉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合伙
企业的投资决策机构按照《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正当履行职责。

    二、 法律分析意见

   本所律师经分析认为,本次投资的投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不构成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
竞争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姚文彬先生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违反;也
不构成高级管理人员对掌趣科技负有的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理由如下:

   (一) 姚文彬先生控制的北京融智德参与投资南山资本的行为不会导致姚
文彬先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与掌趣科技不得存在同
业竞争的禁止性规定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违反

    1. 姚文彬先生对南山资本不具有控制力,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有关同业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合伙协议》之约定,南山资本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南山资产排他
性的拥有合伙企业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行、决策的全部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筛选、投资项目的投资、投资组合的管理、投资项目
的退出、投资收益分配的实施、组建和管理核心管理团队、决定后续有限合伙人
入伙或同意有限合伙人退伙等。北京融智德作为有限合伙人不享有合伙事务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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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权。根据《关于无关联关系的说明和承诺》,姚文彬先生及北京融智德与南山
资产不存在任何委托、代持关系;姚文彬先生、北京融智德及受该等控制的第三
方也不会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代表执行合伙事务。

   (2)根据《合伙协议》之约定,南山资本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南山资产提
名的人员组织。根据《关于无关联关系的说明和承诺》,姚文彬先生及其控制的
北京融智德不会提名、参与、委托或提示任何人员参与南山资本的投资决策委员
会;亦不会与投资决定委员会的委员建立任何委托关系/或者干涉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策工作。

   (3)北京融智德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表决的权利。但
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的主要审议内容为合伙企业层面的行政管理实务,
如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或名称、住址变更等,一般不涉及具体的投资事项,具体
的投资事务的决策和执行则交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

   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及规定,对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要求,体现在上市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就本次投资而言,鉴于姚
文彬先生及所控制的北京融智德对南山资本不具有控制力,故本次投资行为不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同业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2. 本次投资的投资对象为投资性企业,与掌趣科技之间不构成竞争性业务,
本次投资行为不构成对姚文彬先生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违反。

    3. 本次投资将经掌趣科技股东大会审议,已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发表独
立意见,本次投资不存在损害掌趣科技及其任何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 何佳先生控制的南山资产参与投资南山资本的行为不会导致何佳先
生违反其对掌趣科技负有的竞业禁止义务,具体如下:

    1. 何佳先生作为掌趣科技董事,其出资设立、经营南山资产的行为经掌趣
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 148 条规定的情况。

    2. 本次投资的投资对象为投资性企业,根据《合伙协议》之约定,合伙企
业的经营范围为对互联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商务咨询。
投资对象与掌趣科技之间不构成竞争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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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根据何佳先生及南山资产出具的《关于避免竞争行为的承诺函》,南山资
本对外投资时将避免与掌趣科技对外投资事项构成竞争行为。如南山资本对外投
资行为属于掌趣科技的相关产业及上下游行业,或者与掌趣科技对外投资事项发
生重合而可能构成竞争,掌趣科技将行使优先收购权,或者南山资本将调整投资
方向,以避免与掌趣科技对外投资事项产生竞争行为。

    4. 根据何佳先生出具的《关于避免竞争行为的承诺函》,如掌趣科技对外投
资事项与南山资本对外投资事项发生重合而可能构成竞争关系,于掌趣科技召开
董事会审议该等事项时,何佳先生作为掌趣科技董事将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5. 根据《合伙协议》之约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合伙
企业投资的项目未来选择被上市公司并购时,普通合伙人承诺应努力促使投资项
目在同等情况下由掌趣科技优先并购。

    6. 本次投资将经掌趣科技股东大会审议,已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发表独
立意见,本次投资不存在损害掌趣科技及其任何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第 148 条规定,何佳先生的对外投资行为经掌趣科技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此外,南山资本的经营范围与
掌趣科技不存在竞争性,南山资本将主动规避其对外投资行为与掌趣科技对外投
资事项构成竞争性,且掌趣科技享有对构成竞争性的投资项目优先收购的权利。
故本次投资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
的规定。

   (三) 叶凯先生、刘智君先生及胡磊万城先生参与投资南山资本的行为不
会导致该等违反其对掌趣科技负有的竞业禁止义务,也不会损害掌趣科技及其任
何中小股东利益,具体如下:

    1. 叶凯先生、刘智君先生及胡磊万城先生作为掌趣科技控股子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资设立、经营南山资产的行为经掌趣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不
存在违反《公司法》第 148 条规定的情况。

    2. 叶凯先生、胡磊万城先生及刘智君先生作为南山资本的有限合伙人,该
等对南山资本均不具有控制力,也不参与南山资本的经营管理,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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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合伙协议》之约定,南山资本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南山资产排他
性的拥有合伙企业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行、决策的全部权利,
叶凯先生、胡磊万城先生及刘智君先生作为有限合伙人不享有合伙事务的执行权。
根据该等出具的《承诺函》,叶凯先生、胡磊万城先生及刘智君先生与南山资产
不存在任何委托、代持关系;叶凯先生、胡磊万城先生及刘智君先生及受该等控
制的第三方也不会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代表执行合伙事务。

   (2)根据《合伙协议》之约定,南山资本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南山资产提
名的人员组织。根据该等出具的《承诺函》,叶凯先生、胡磊万城先生及刘智君
先生均不会提名、参与、委托或提示任何人员参与南山资本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亦不会与投资决定委员会的委员建立任何委托关系/或者干涉投资决策委员会的
决策工作。

   (3)叶凯先生、胡磊万城先生及刘智君先生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参加合
伙人会议并表决的权利。但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的主要审议内容为合
伙企业层面的行政管理实务,如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或名称、住址变更等,一般
不涉及具体的投资事项,具体的投资事务的决策和执行则交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
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

    3. 本次投资将经掌趣科技股东大会审议,已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发表独
立意见,本次投资不存在损害掌趣科技及其任何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第 148 条规定,叶凯先生、胡磊万城先生及刘智君先生的对
外投资行为经掌趣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叶凯先生、胡磊万城先生及刘智君先生对南山资本均不具有控制力,本次投资行
为不存在损害掌趣科技及其任何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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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股东及管理人员对外投资的法律分析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车千里




                                                          张   明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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