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珈伟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符合公司审计工 作的要求,本次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项符合公司 实际需要,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廖骞 陈实强 2020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