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6-06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
司负责的原则,现对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系出于
经营发展补充子公司中长期流动资金的需要。在本次融资租赁额度内公司对子公
司提供担保,可增强子公司的融资信用,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
略,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
事项。
二、关于云南蓝晶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子公司为其提供
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系出于
经营发展补充子公司中长期流动资金的需要。在本次融资租赁额度内公司对子公
司提供担保,可增强子公司的融资信用,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
略,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为云南蓝晶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
赁业务提供担保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 玲
徐 科
韩洪灵
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