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6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灿光电”)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 2019 年上半年度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
二、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调整 2017 年股权
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
综上述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颁布及修订的相关准则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
表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 号)的有关规定等的要求和规定,我们对公司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以及
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
格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除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也没有
为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362,952.01 万元,均
是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对外担保余额占 2018
年度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为 61.42% 。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具有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属于公司可控范围
之内。上述担保有利于子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推进经营业务开展。相关担保事项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其提供担保是合理的,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
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况,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规定的情形。
五、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 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 经审核,王建民先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个人品德,其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副总裁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受到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王建民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 玲
徐 科
韩洪灵
2019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