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24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我们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该程序合法、有效。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
等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 玲
徐 科
韩洪灵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