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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津膜科技: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2021-04-02  

                        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21-017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膜天膜”)近日收到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兵0302民初354号],现
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


    住所: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60号


    被告一:新疆宏达环能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


    住所:新疆图木舒克市达板山工业园区。


    被告二:康伟


    (二)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与理由


    2016年11月2日,原告天津膜天膜与被告新疆宏达环能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疆宏达”)和康伟就图木舒克市纺织工业园30000吨/日污水处理资
源利用项目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新疆宏达欲向原告天津膜天膜采购设备,
原告天津膜天膜向被告新疆宏达提供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若原告天津膜天膜未能
承接该项目或项目经被告新疆宏达验收合格,被告新疆宏达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收
到的原告的所有保证金、保函全额退还,若被告新疆宏达未能及时退还,被告康伟
同意以个人名下现金及其他财产进行偿还。


    2016年12月31日,原告天津膜天膜与被告新疆宏达签订了《新疆建设兵团第三
师图木舒克市纺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机电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总承包合
同》,该合同第3.1条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交付设备采购清单给乙方后7个工作
日内,拨付采购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天津膜天膜收到了被
告新疆宏达的采购清单,并按清单准备设备,但被告新疆宏达至今未向原告天津膜
天膜支付30%的预付款。根据合同第11条的约定,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
终止合同。被告新疆宏达逾期付款天数现已超过30天,原告天津膜天膜有权解除合
同,并要求被告新疆宏达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按照上述约定,被告新疆宏达应向原告天津膜天膜返还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
被告康伟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天津膜天膜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新疆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纺织工业园
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机电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总承包合同》,并由被告一向原告
赔偿损失500万元,并保留对超出该500万元损失部分的诉讼权利;


    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第二项诉请的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
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9年度对上述案件中应收新疆宏达履约保证金
1500万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审理,暂时无法判断
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