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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查验,核查和查验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
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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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75)的公告,前述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
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闵行区虹梅
路 3081 号虹桥基金小镇 83 号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赛美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03,743,61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867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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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为截
止 2022 年 9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38,47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792%。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3,105,1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88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5,251,9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31%。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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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378,05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476%;反对 365,0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519%;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886,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84%;反对 365,06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07%;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关联股东拾分自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陈颖翱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378,05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476%;反对 365,0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519%;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886,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84%;反对 365,06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07%;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关联股东拾分自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陈颖翱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关于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378,05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476%;反对 365,0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519%;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886,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84%;反对 365,06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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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07%;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关联股东拾分自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陈颖翱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378,05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476%;反对 365,0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519%;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4,886,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84%;反对 365,06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07%;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关联股东拾分自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陈颖翱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议案一至议案四为特别
决议事项。议案一至议案四获得参加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
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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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陈    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春霞




                                              2022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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