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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文: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10-28  

                        证券代码:300336             证券简称:*ST新文          公告编号:2022-090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文化”)、上海新
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与北
京百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创文化”)、西藏圆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圆梦文化”)因电视剧《无名者》版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以
下简称“原审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5 日作出二审判决。具
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64)。为维护公司自身合法权益,新文化及新文化北京分
公司就原审案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后法院于 2022 年 7 月驳
回了再审申请。
    根据原审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拥有电视剧《无
名者》版权,需继续履行《电视剧版权转让协议书》的支付义务。据此,电视剧
《无名者》的发行款及物料均应归属新文化及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所有。但在原审
案件审理中,北京一寨一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寨一品”)实际占
有了电视剧《无名者》发行收入及物料,一寨一品在原审案件判决后未将前述应
属新文化及新文化北京分公司的权利及价款予以返还,百创文化、圆梦文化亦应
承担相应责任。新文化及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百创文化、圆梦文化及发行人一寨一品将发行合同、所获发行款及电视剧物料
交付给新文化及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并赔偿新文化及新文化北京分公司的损失。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暨
新增相关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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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追加十名第三人,变更后
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寨一品向新文化及新文化北京分公司(以下合称“原告”)支
付电视剧发行费 25,728,065.39 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 42,590,880 元为
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电视
剧发行费本息合计暂计算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为 26,377,877.71 元);
    2、判令被告百创文化就第一项一寨一品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一寨一品、圆梦文化、百创文化(以下合称“三被告”)赔偿原告的
差额损失,以原告在(2020)京 73 民终 687 号判决执行中应付全部数额与第一
项的差额确定,暂计算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为 15,527,446.21 元;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以 15,527,446.21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
计算)。(以上三项诉讼请求数额合计暂计算至 7 月 31 日为 41,905,323.92 元);
    4、判令三被告和第三人中国广播影视出版社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电视剧《无
名者》的全部著作权和物料(包括不限于母带)、出具著作权全部、独家、永久
归属原告的授权书;
    5、判令三被告和全部第三人向原告出示、交付与电视剧《无名者》发行有
关的全部合同和收款记录,原告有权就前述资料进行复制;
    6、本案所有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2021)京 73 民初 1393 号《民事
裁定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三、应对措施
    根据原审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拥有电视剧《无
名者》版权,应当享有《无名者》的版权权利和发行收益,并可通过对《无名者》
的处置增加公司收入,弥补公司损失。鉴于一寨一品实际占有电视剧《无名者》
的发行收入及物料,拒不履行其应对新文化及新文化北京分公司承担的责任义
务,公司将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征集一寨一品相关线索,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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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和追加第三人的《申请书》;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2021)京73民初139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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