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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邦股份:银邦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10-27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一年十月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 1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 1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 2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 3

第五章   附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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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法人

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经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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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

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以

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在保障监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用传真、视频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会

监事签字。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

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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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监事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廉洁公正的精神,就其职权

内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

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

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

权。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第十四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

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

性决议,如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

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安排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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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

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

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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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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