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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邦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1-12  

                        证券代码:300337            证券简称:银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9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1 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1 日(星期四)
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1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鸿山路 99 号公司办公大
楼附楼 5 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集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健生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9 人,所持股份数 432,244,6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2.5896 %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6 人,所持股份数
432,228,5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8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所持股份数 1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0 %。

    (3)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
于5%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3 人,所持股份数   1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020 %。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
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无锡新邦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51,417,291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 %,其中网络投票同意11,100股,现场投票同意251,406,191股;反对
5,0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网络投票反
对5,000股,现场投票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68.944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055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规则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2,239,691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 %,其中网络投票同意11,100股,现场投票同意432,228,591股;反对
5,0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网络投票反
对5,000股,现场投票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68.944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055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赵小雷律师和蒋成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金
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