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科恒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2019-04-26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一九年四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董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 3
第三章 董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6
      第一节 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6
      第二节 董事长的权利与义务 .............................................................................. 9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11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 12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和提案提交 ........................................................... 14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与决议 ................................................................... 16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 20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21
第九章 董事会基金 ................................................................................................... 21
第十章 附则 ............................................................................................................... 22




                                                              2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
范董事会及其成员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董事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
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公司存续期间,应当设置董事会。
    第四条 本规则是董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股东
大会决议。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
会办公室印章。
    第六条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
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第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一。

                                      3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其代表,凡符合法
定条件的自然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均可担任董事。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八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因董事会换届任期未满
三年的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离职或免职的除外。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公司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
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九条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提请股东大会补
选。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或者罢免。董事长为公
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
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
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监事、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
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收购本公
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发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时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
    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十七)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以下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资产投资、处置、
抵押及其他担保等事项行使职权,但须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和集中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董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 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
行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参与所有重大经营决策活动,并表述独立完整的个人意见;
    (二)有权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出异议或作出保留意见的表决,并可
将个人或集体的意见制作成报告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有权代表公司利益对股东、监事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起诉讼;
    (四)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6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为保证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公司向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
及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在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其报酬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五)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
能引致的风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六)董事因出席董事会会议所支付的交通费(董事所在地到会议地点)以及
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由公司支付,其他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7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
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
性质和程度。该董事可以参加讨论该等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并就有关事项发表意
见,但不得就该等事项参加表决,亦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
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8
       第二十四条 如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
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
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规则前条所规定的披
露。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
    董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股东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即可生效。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以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
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
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股东大会也可按规定程序对其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节 董事长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除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以下职权:


                                     9
    (一)主持股东大会,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组织和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及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根据董事会决议,签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文件或聘书;
    (七)向董事会提名进入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的董事人选;
    (八)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九)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如董事长为关联交易的关联方而需回避的,
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批公司银行贷款事项;
    (十一)批准董事会基金;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十三)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特别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董事应当承担的义务;
   (三)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主要赔
偿责任;
   (四)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害时,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回避制度,不与关联人或关联企业发生侵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0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
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
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
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
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
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11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泄露公司机密,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五)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离任审查,有关档案文件、正在
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应当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公司可以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三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12
    第四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13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和提案提交



    第四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
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
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14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四十八条 根据董事会职权,有权提出董事会会议提案的公司机构和主要
内容如下:
    (一)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提案:
    1.公司经营计划及投融资方案;
    2.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5.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关于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的方案;
    7.受董事会委托提出的关于公司重大收购、出售资产、回购本公司股票的
方案;
    8.受董事会委托提出的关于公司资产投资、处置、抵押及其他担保等事项
的方案;
    9.总经理季度及年度工作报告;
    10.董事会要求或委托提出的其他提案。
    (二)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提案:
    1.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提案;
    2.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提案。
    (三)董事长提交供董事会审议的提案;

                                    15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交供董事会审议的提案;
    (五)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可以提交供董事
会审议的提案。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时
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和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
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五十条 提案有涉及重大资产投资项目、重大收购及资产处置等重要事宜
的,须有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的评审意见,有关材料须提前五日提交全体董事。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准备上述提案及有关会议材料;凡由总经理提交的提
案,应由总经理签字后提交;所有会议材料会前须由董事长审核。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有涉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说明:提案提出人须在提交有关提案的同时,对该提案
所涉及的相关内容和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与决议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16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五十五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
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
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
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及股份
回购作出决议,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 2/3 以上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虽未召开会议,但由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字的书面决议,与董事会
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
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17
       第五十九条 在以传真方式召开董事会时,应根据该次董事会的性质履行提
前通知的义务,并应当给予参加会议的董事足够的时间审议会议提案,保证董事
能够充分表达意见。
    在采用传真方式表决时,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表明对每个提案的意见并签字
后传真给董事会秘书。
    以传真方式召开的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董事传真表决的结果制作董
事会记录并签字。该董事会记录并应交由董事签字后传真确认。在会议结束后五
个工作日内,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将传真表决的原件及其签字确认的董事会记录等
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将所有与本次会议有关的传真文件
及董事寄回的签字文件一起作为本次董事会的档案保管。
       第六十条 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六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六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内容承担责任。董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损害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应当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该项责任。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内容均应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讨论通过并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8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董事会的报告;
       (四)监事会报告;
       (五)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十七)对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收购本公司股份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凡下列事项,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一)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所确定的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以内的公司资产投
资、处置、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二)选举公司董事长;
    (三)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该等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听取总经理工作汇报并作出绩效评价;

                                    19
    (七)有关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提案;
    (八)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
说明的提案;
    (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
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六十九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七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20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七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发表
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董事会决议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
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 董事会基金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设立董事会基金。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制定董事会专项基金计划,报董事长批准,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案。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净利润中提取董事会基金。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基金用途:

                                   21
   (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费用;
   (二)以董事会和董事长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董事;
   (四)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特别费用;
   (五)经董事会议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八十条 董事会基金由公司财务部门具体管理,各项支出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 “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四月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