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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恒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0-12-23  

                        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码:2020-079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2月23日,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7
号),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关于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万国江、唐秀雷、李树生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万国江、唐秀雷、李树生: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
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
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经查,科恒股份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以下关联
交易:一是子公司深圳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能科技)与关联方深圳市智
慧易德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签订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确认收入25,949.36万元,科
恒股份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浩能科技在2019与智慧易德签
订《退料扣款协议》,并按协议完成相关设备配件退货及账务处理,该笔销售退回
合计影响公司2019年销售收入3,280.75万元,影响2019年利润总额441.87万元,冲减
净利润375.59万元。科恒股份未对该销售退回事项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二是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9年6月17日向董事长万国江借款400万元,
并于2019年6月20日还款,公司未对该事项履行关联交易审核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减值计提不充分。2018年4月至7月,科恒股份与湖州南浔遨优电
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浔遨优)签订了锂离子正极材料买卖合同,合同金额693
万元。因南浔遨优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法院申请
对南浔遨优执行财产保全,按照应收账款金额387万元冻结南浔遨优相应财产。2019
年11月,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粤0704执1657号),未发现南浔遨优存在
任何可执行财产,并于2019年12月中旬将裁定书送达科恒股份。公司仅依据法院于
2019年1月24日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19)粤0704财保42号)按账龄计提
了33.32万元坏账准备,未对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导致2019年年报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少计133.28万元,净利润多计113.29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3.72%。上述情
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
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核算不准确。因科恒股份存货相关售价不准确、未考虑销
售费用和税费,导致公司2019年底存货可变现净值多计85.55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少
计85.55万元,净利润多计72.72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2.39%。上述情形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和第十
六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确认跨期。经查,科恒股份2019年对部分年末发货、次年送达客户的
商品,在未取得客户签收单的情况下确认销售收入,导致净利润多计30.14万元,占
当年净利润的1%。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五、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不及时。截至2019年末,科恒股份在建工程账面余
额7,087万元 ,其中子公司英德市科恒新能源有限公司K2厂房、K8制氧站、1#综合
行政楼余额合计6,489万元,占在建工程总金额的91.56%。经查,上述部分工程2019
年末已完成竣工验收,达到结转固定资产标准,但公司直至2020年6月才将上述在建
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导致公司2019年少结转固定资产917万元,少计提固定资产折
旧5.5万元,2020年上半年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70.49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企业会
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万国江作为科恒股份董事长、总裁,唐秀雷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树生作为
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万国江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
为负有主要责任;唐秀雷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树生对上述第二
项至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科恒股份和万国江、唐秀雷、李树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
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并对相关责
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的事项,并深刻反思公司在内部
控制、信息披露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司将强化内部控制,积极制定并落实整改
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规范管理和有效控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
实、及时、准确、完整,努力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发
展质量。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