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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恒股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科恒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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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3 层(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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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门市科恒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
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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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32,089,2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126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不
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对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2,089,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5,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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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2,089,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5,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32,089,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5,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2,089,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5,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32,089,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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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5,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拟聘任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2,089,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5,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32,089,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5,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可实施。且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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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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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宪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田                                 周   正




                                                     2022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