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余鸿律师、郝玉鹏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 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 及勤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281003/HYH/cj/cm/D39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统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5 日 下午 2: 00 在福建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舫山南路 80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5 日上午 9: 15-9: 25, 9: 30-11: 30, 下午 13: 00-15: 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5 日 9: 15-15: 00 期间的任何时间。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以及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确认, 参加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4,475,74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625%。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均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 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1281003/HYH/cj/cm/D39 2 (一) 《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24,421,04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1%; 反对 54,700 股, 弃权 0 股。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120,169 股, 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8.2771%; 反对 54,700 股, 弃权 0 股。 (二) 《关于补选庄松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24,421,04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1%; 反对 54,700 股, 弃权 0 股。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120,169 股, 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8.2771%; 反对 54,700 股, 弃权 0 股。 (三) 《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 《关于补选徐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24,318,55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16%。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17,675 股, 占出席会 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5.0488%。 2. 《关于补选张开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24,341,74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87%。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40,872 股, 占出席会 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5.7794%。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281003/HYH/cj/cm/D39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 除经 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外,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余 鸿 律师 郝玉鹏 律师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1281003/HYH/cj/cm/D39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