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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创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山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0-03-10  

						证券代码:300343           证券简称:联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5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山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2 号),具体内
容如下: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洪国:

    2020 年 1 月 28 日及 2020 年 2 月 3 日,你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
公司声音及回答投资者咨询时称,公司子公司生产次氯酸钠水溶液,该产品用
于杀菌、消毒,同时向湖北、山东省淄博市进行了捐赠。2020 年 2 月 7 日,你
公司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披露了子公司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的产品中有次氯酸钠水溶液的信息,但未披露该事项对公司业绩影响程度等较
为重要的信息。直至 2020 年 2 月 10 日,你公司在《补充说明及更正公告》中,
披露公司 2019 年度次氯酸钠溶液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不足 1%,产销量及收入
占比较小,预计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要影响。上述事项反映,在首次公告时,
你公司在明知次氯酸钠水溶液产销量及收入占比较小的情况下,未对上述信息
进行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的规定。李洪国作为公司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违反了《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现决定对你公司及李洪
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特此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