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 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子公司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安新材”)的业务顺利开展,华安新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风险属于可 控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 次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王德建 王娟 王新 2020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