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06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我们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
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
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和发行
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发行数量,限售期及
上市安排,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上市地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的原
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
升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我
们认为,该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
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
体措施切实可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
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说明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
集资金的目的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
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的议案》《关于相关主体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出具承
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无需就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且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并能有效地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贯彻落实,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
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编
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
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吴 玲
麻云燕
沈 波
方德才
2020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