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1-06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事前已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并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现就公司拟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
一、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创业板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本次发行方案及预案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
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三、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
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
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
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涉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项目
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
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
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
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1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以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
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
六、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相关主体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出具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我
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有侵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
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吴 玲
麻云燕
沈 波
方德才
2020年11月1日